11日記者從省交通廳獲悉,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,該廳決定從2006年15日起至2007年31日,對2006年度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年審換發牌證及運輸業戶換發新版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。 根據規定,各市縣不得再收取涉及出租汽車的《道路運輸證》、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、營運標志牌、道路運輸線路牌、營運年審等工本費,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和停車場管理費。
據悉,凡在海南省轄區內從事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驗的范圍。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范圍。根據《道路運輸條例》規定,自駕租賃車輛已不再作為道路運輸許可的內容,不再要求其辦理年審換發證手續。如自駕租賃經營業戶提出車輛年審換證要求的,則可按原交通部、國家計委《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》規定給其車輛換證手續。